演员林韦伶,林韦伶个人资料,林韦伶图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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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名:林韦伶
外文名:Estrella
别名:韦苓
原艺名:韦苓(e-Lin,琳)
国籍:中国(台湾)
出生地:高雄市
出生日期:1980年2月1日
职业:演员,歌手
毕业院校:松山工农化工科
代表作品:《挖洞人》
主要成就:获得2002年亚太影展最佳新人奖。
林韦伶图片
林韦伶资料
林韦伶,1980年2月1日出生,台湾艺人。刚出道时的艺名为琳E-Lin,1999年曾与周幼婷、婷婷组成少女团体“3EP美少女“组合。团体解散后改艺名为韦苓,2002年凭借电影《挖洞人》中阿霞一角获得第47届亚太影展最佳新人奖。2006年曾赴韩国发展,2010年回到台湾,并出书《韩国星梦—逃过自杀宿命的台湾练习生》爆料自己进军韩国演艺圈不成,却差点失身的“亲身经历”。
个人经历
林韦伶对平面媒体表示,书中所言字字属实,“不怕韩国来抗议”。林韦伶2007年怀抱梦想,远赴韩国摘星;没想到遇人(经纪人陈孝志)不淑,且严苛训练的后遗症,致双腿已不能跳舞。她说,前经纪人Eddie将她在片中的裸露镜头,向韩国公司声称她在台湾是A片女星,韩国公司因而控告她诈欺并限制出境,她甚至遭到通缉。经纪人还私吞韩国公司给她的签约金新台币近70万元。
被限制出境期间,林韦伶身无分文,常常得靠着1条吐司配可乐过日子,每天只能待在公司练习室自闭,形同软禁,加上又遭逢与男友的感情纠葛,日子过得很痛苦。在韩国期间,每天练舞5小时,导致膝盖磨损,连走路都会痛,无法再跳舞。
林韦伶说,在万念俱灰下一度烧炭自杀,幸好被救回来。而2009年公司取消提告,解除了她的出境限制,当下她立刻以母亲生病为由,“逃”出韩国,结束近3年在韩地狱般的生活。
林韦伶说,在韩国当练习生期间不断被人询问“有可能陪睡吗?”她直指陪睡在韩国演艺圈是不公开的秘密,并坦承“也曾想过只要眼一闭、牙一咬,就当鬼压床好了”,所幸最后没堕入这一步。
这些在韩国的前尘往事,林韦伶都写进新书《韩国星梦》里。林韦伶说,她不在乎这些不堪的过程,她要让许多“哈韩”的后进了解韩国演艺圈生态,再评估是否逐梦。
2010年,林韦伶再度接获前韩国公司老板来电邀约出专辑,虽然她表示必须慎重考虑,但30岁的林韦伶也坦承,“我这么老了,而且我的脸也不适合在台发展,台湾观众喜欢的是清纯型”。在推出新书后,她下一步计划是拍摄写真集,但坚持3点不露,也不排除挑战当期货营业员。 她接受NOWnews专访时,透露从小就叛逆,常因为小事与脾气暴躁的阿公互飙脏话。林韦伶说:「我的个性很倔强,从小就不会跟人求情,加上阿公脾气不好常常会骂脏话。」叛逆期的她更让阿公气得拿菜刀追着他跑,两人曾为了林韦伶衣服穿太露起争执,阿公大骂:「又不是没给你钱,为什么只买半件!」。自曝出生3天后就被送到阿公家,一个礼拜最多只能见到爸爸妈妈1次,也养成不会与人相处的个性,朋友也很少,她说:「一直到17岁都住在阿公家,因为爸妈的行业比较奇怪,不想让我看到!」她口中说的奇怪行业,指的是八大行业,包括地下钱庄、酒店等等。更直说:「我希望我交的朋友比我聪明,圈内的都是脸蛋漂亮,我没办法跟他们沟通超过3小时。」
遭巧巧诽谤
性感女星巧巧(王巧薇),2010年年10月参加《麻辣天后宫》电视节目录像时,指称女艺人林韦伶“自己爬上老板的床、为了出道去陪睡”等,遭林韦伶提告。巧巧辩称,是针对韩国艺人陪睡的情形评论,并非诽谤;法官认为巧巧所言是以陈述事实方式指涉林韦伶涉陪睡筹语,又无法证实所言内容经合理查证,即传播不实陈述。台北地院依诽谤罪,判她拘役40天,可易科罚金4万元;另得赔偿林韦伶6万元;全案仍可上诉。
出书
2010年8月20日,据台湾“中央社”报道,林韦伶3年前(2006年)赴韩发展,曾遭遇遭软禁、要求陪睡,一度绝望到烧炭自杀,逃回台湾后出新书大爆韩国演艺圈内幕,指韩国当红歌手,无论男女几乎都陪睡过,她不怕韩方抗议,因为:“我说的都是事实。”
练习生出道不成送去陪酒
林韦伶自掏腰包花30万新台币出写真书《韩国星梦——逃过自杀宿命的台湾练习生》,目的想让怀有韩国摘星梦的年轻人醒醒。她以自己在韩3年所见所闻,爆韩国歌手圈内幕,她说,韩国艺人大多在国小,大一点高中,即被经纪公司签下培训,培训过程称为“练习生”,培训几年后若没出道,就会被送去陪酒,结局和理想天差地远。
被东家控诈欺 惨遭软禁
不少韩国艺人走上自杀之途,林韦伶在新书中也道出自己在韩国时常常被要求陪睡,一天练舞5小时,导致膝盖磨损,每两周就得靠打针,才能遏止疼痛,曾3天只吃一条吐司,长达1年半没吃到米,苦等发片过程中,也想过就“眼一闭牙一咬”陪睡去,但终究无法过自己那一关去出卖肉体。 (星座m.shenpowang.com)
更糟的是,最后韩方经纪公司以她拍过电影《挖洞人》露点画面为由,指控她隐藏A片女星的身分,向法院提告,告她诈欺,导致她被冷冻、软禁,2009年12月透过朋友买机票,才“逃”回台湾。